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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旅游市场旅行社“甩团”须赔30%团款
2006-7-27 16:36:4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本报讯 为规范暑期旅游市场,旅游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暑假期间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做好学生团体的旅游接待工作。旅游局同时强调,如果游客在参团过程中遭遇导游“甩团”等问题,得到确认后,旅行社须拿出团费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游客。   
  
  据了解,每年“黄金周”期间,国家旅游局和北京市旅游局都会多次接到外地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投诉,反映因组团社和北京地接社之间的纠纷或是旅行社与司机、导游之间的纠纷致使旅游者的旅游行程被迫中断或是旅行社不向游客提供回程车票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此次,市旅游局根据暑期旅游特点而专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旅行社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禁以任何借口中断旅游团正常行程。   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游客在行程中遭遇导游“甩团”,参团游客可向旅行社索取相应比例的资金赔偿。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9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游客在参团过程中被导游“甩团”,那么旅行社须拿出团费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游客。
编辑:威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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