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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公对公佣金制 治理导游私拿回扣难题
2006-7-11 17:25:44 来源:《旅游调研》2002年第7期 作者:佚名
  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已经成为旅游行业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游客利益,也使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社会形象大大降低,影响了旅游业发展。采取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做好旅游工作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的危害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旅游大众化的时代悄悄到来。但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使国家、旅游企业、游客都受到了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旅游市场秩序。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其危害是多方面的,也是深刻的,直接影响着产业素质的提高。

  一是使导游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下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导游人员不是把服务放在工作的首位,而是想方设法甩景点、压缩旅游行程、缩短游览时间,人为地挤时间引导游客购物,以获得更多的回扣,满足个人的利益,其结果是损害了游客利益,严重背离了导游职业道德。于此同时,导游员不再把业余时间和精力放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上,而是转移到研究游客购物上来,时间久了,导游水平越来越低,导购水平越来越高,导游员变成了导购员。

  二是私拿回扣推动旅游企业开展恶性竞争。旅游企业开展市场竞争,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而回扣问题的存在,使企业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导游就带领游客到谁那里去消费,否则就没有市场,没有利润。因此,旅游企业争相给导游高额回扣,与导游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产出,旅游企业不得不抬高物价、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三是导游私拿回扣暗箱操作,严重损害游客利益。公开、公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一切竞争都必须建立在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导游人员私拿回扣暗箱操作,其实质是窃取了游客的一部分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游客消费多少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服务,但导游人员从游客消费金中拿走一部分作为回扣,旅游企业只能向游客提供扣除回扣之后的那部分服务,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影响了人们随团出游的积极性,阻碍旅游业的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旅游作为一个涉及面广、关联度极强的朝阳产业,导游私拿回扣问题,还可能诱发或催生其他不良现象的发生,使旅游业发展偏离正确轨道和方向,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其产生由来已久,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因素。一是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导游队伍规模迅速膨胀,而管理工作,特别是社会闲散导游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跟不上发展,出现了管理教育的"空白地带",加上部分导游员自身素质不高,受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影响较深,过分地追求个人利益使然。二是导游人员工资结构和收入不合理,诱发私拿回扣问题的产生。据了解,大多数旅行社对正式在职导游员和其他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有的旅行社职工月工资收入一两千元,而同为正式职工的导游人员月工作只有二三百元,有的还不发工资。这种公开的工资收入上的差距,不仅使导游员收入减少,而且事实上起到了默认或怂恿私拿回扣问题的作用,推波助澜。另一方面,这种公开的差距,使导游员心理失衡,产生了一种被歧视的心理,因而容易使导游把这种不满和情绪转移到私拿回扣上来,愈演愈烈,久治不愈。另外,旅行社聘用社会兼职导游人员,多数也不支付佣金,有的还要上交"人头费",导游人员只好拿回扣、多拿回扣作报酬,这是导游私拿回扣的直接原因。更深层的原因是旅游业无序竞争给旅行社带来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近几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旅行社数量的高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拥有旅行社一万余家。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但旅行社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出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转租转包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有的旅行社一个部门一个旅行社,内部之间开展恶性竞争,还有的小旅行社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坑骗游客,甚至还有个别的"黑社"混杂在其中。有的挂靠旅行社不顾母体信誉,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违规经营;有的用"零团费"、"负团费"吸引游客;有的把团队包、卖给导游,坐收坐支,等等。由于旅行社管理混乱,导游便有机会从中获利,这是导游私拿回扣产生的根本原因。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不解决,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业大发展。

  二、关于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可行性分析
  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度,是我们多年来认真总结治理导游私拿回扣问题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根治回扣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承认回佣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一项好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承认佣金存在的合理性,开辟了治理导游私拿回扣问题的新途径。治理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可以讲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1987年,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治理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问题的意见,但那时对回扣问题性质的认定是违法的,因此也动用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一直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导游私拿回扣问题就像一个黑色的幽灵伴随着旅游业发展的过程。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探索,我们对回扣问题有了一种认识上的飞跃,那就是:把回扣摆上桌面,在阳光下操作,使其成为一种公开的佣金,把佣金的管理纳入到营业收入和财税管理之中,从而使其存在合理化、合法化。有了这种认识上的变化,解决多年来困扰旅游业发展的导游私拿回扣问题,变得更加理性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外资旅行社的介入,使公对公佣金制的出现成为可能。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按照有关旅行社开放的承诺,国外独资、合资旅行社很快就要进入我国市场,下一步旅行社面对的将是管理理念超前、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手段先进的国外独资、合资旅行社。这就迫使国内旅游企业,无论是旅行社还是购物场所,都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在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功夫,靠质量和服务赢得游客,从而主动放弃那种用回扣建立利益分配链条,支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旧模式,转变到加快企业发展上来。这样,回扣没有了,合理的佣金自然会浮出水面,旅行社与购物单位建立合理的佣金返还比例,在阳光下操作,从而逐步形成旅游企业公开竞争的良好机制和环境,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素质,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公对公佣金制的实现搭设了平台。有的同志认为,当前,旅游市场违规经营、违法经营的问题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不可能付诸实践。这是一种十分模糊和错误的认识。当前旅游市场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国家旅游局提出举全行业之力,大力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治理违规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也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培养旅游诚信市场的重要步骤。建立旅游诚信市场,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实行公对公佣金制的重要市场基础。绝不能因为眼前有些问题的存在,就对实行公对公佣金制失去了信心。实行公对公佣金制,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科学决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旅游市场秩序会逐渐好起来,经营企业的素质会不断提高起来,市场机制也会不断完善起来,实行公对公佣金制,将逐渐成为各类旅游企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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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威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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