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召开建立导游管理机构座谈会
为深入探讨当前各地建立导游管理机构面临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国家旅游局管理司于日前邀请重庆、广州、佛山、宁波、承德、武夷山、黄山等地旅游局的同志和导游机构负责同志进行了工作座谈。经过一天的座谈,大家对目前导游管理机构的类型、管理模式、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初步形成了共识,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 各地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根据与会同志的汇报和前段我局检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有60%的优秀旅游城市成立了导游管理机构。还有一部分城市正在组建中。预计到年底,除了因导游数量少不需要成立的外,绝大多数优秀旅游城市都将完成导游管理机构的组建和运转。从已成立的管理机构运转情况看,初步达到了清理一批不合格导游,把社会导游管起来的目的。但是,真正管好,管实,管用,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
二、 初步形成了各有特点的管理、服务模式。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大体有三类模式:一类是企业化运作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采取经营方式管理,向导游和用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有赢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优点是公司有规模,工作有积极性,可以做出品牌,不足之处是管理难度大,制度建设跟不上,责任界限不是很清楚,容易产生纠纷。企业化运作的公司适用于特大型城市,但不能是一家垄断。再一类是事业单位,其特点是带有一定的中介性,适当收取导游人员管理费和旅行社劳务介绍费,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优点是规模不大,容易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容易控制。但存在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管理手段受限,专业化发展缺乏动力。事业性管理机构适用于中等城市。第三类是由协会成立的“非企业法人机构”,其特点是比较灵活,受限制少,除了收取一定的导游管理费外,基本上不再收取其他费用,较多地提供义务服务,且承担的责任少,更适用于中小城市。
三、 存在问题和建议。经过大家研究后认为,当前导游管理机构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管理工作尚不到位。前段时期各地以较高的效率把机构成立起来,但缺乏深入的工作研究,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匹配,一些法律责任等重大的问题还没来得及摆上日程,因此,从把导游管起来到管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二是目前处于新旧管理制度交替过程中,新的管理办法不能一步到位,旧的办法还要存在一段时间,还有一些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不一致,造成机构在管理上的难度大,不确定因素也影响机构的政策取向;三是新成立的机构在运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如与原来就存在的由企业创办的导游管理机构的关系、垄断性的导游管理机构与旅行社之间的利益矛盾等。
经过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导游管理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现阶段不能回避的一个现象,是国家旅游局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正确决策,因此,各地必须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同时,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下一阶段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家旅游局要加强政策引导,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扶持。在旅游市场规则还不健全,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到位,导游队伍管理体制未完善起来的情况下,导游管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还要依赖行政手段的支持,包括国家旅游局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如何发挥管理机构的作用等;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推广好的经验,以点带面;三是从长计议,要通过一、两年的摸索,最终形成一个全国规范的《导游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