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加强对社会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利,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证,不隶属旅行社,而接受江门五邑旅游协会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并通过该机构派往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江门市旅游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实行资格审批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江门市旅游局授权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对江门市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实施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核实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与管理
第五条: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是隶属于江门五邑旅游协会,报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江门市旅游局授权,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六条: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江门旅游局赋予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 1、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等证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3、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4、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或者代办有关保险;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 5、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6、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江门市旅游局负责对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对该机构管理不严和违规的操作要追究责任,给予整顿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其管理授权和服务职能。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导游管理工作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社会导游人员的资格审批与注册登记
第八条:凡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到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进行登记,并持该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书,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
第九条:凡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纳入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没有纳入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服务管理范围的社会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接纳使用。
第十条: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应严格审核前来注册登记的人员的人事档案;要求档案必须具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权部门的意见以及签章,否则有权拒绝为该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制定"导游人员管理细则"以及配套的"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依法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应该参照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登记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第十三条: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和定期抽样检查,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导游人员电脑管理网络,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IC卡管理;应当建立社会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除名公告制度和执业信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同意和委派,任何社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将视触犯的程度依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扣分处理。
第十六条:旅行社需要使用社会导游人员,必须向导游管理专业委员会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聘请社会导游人员,违者将视触犯的程度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罚则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